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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簡稱:*ST智慧 證券代碼:601519 編號:臨2017-21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五十九)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收到南投監視器專賣店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發來的民事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一中院已受理11名原告起訴公司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1,736,665.02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主要事實與理由

公司於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號),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違法事實。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收到一中院發來的前述《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公司正與律師等中介機構積極商討應訴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一中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1677例,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34,096.30萬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1例,訴訟請求金額為135,942.51元。法院已於近期陸續開庭審理,公司將密切關註此案的進展狀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證券簡稱:*ST智慧 證券代碼:601519 編號:臨2017-22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二十三)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來的《民事裁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準許原告7名自然人訴公司、2名自然人訴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所")、2名自然人訴公司、立信所、張長虹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撤回起訴的申請,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762,595.30元;

2、台中監視器推薦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299,851.31元;

2、判令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三)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被告三:張長虹

原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248,908.02元;

2、判令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四)事實和理由

公司於2015年5月1日發佈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其發佈的2013年年報虛假披露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原告買入公司股票遭受損失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有因果關系。

二、裁定結果

準許原告11名自然人撤回起訴的申請。

三、法院裁定的相關進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裁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536例,法院準許原告撤回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起訴,撤回的訴訟請台中市路口監視器for app求金額合計為121,234,997.56元。

上述裁決系法院作出的初審裁決,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該裁決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公司將持續關註上述訴訟事項及其他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證券簡稱:*ST智慧 證券代碼:601519 編號:臨2017-22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二十五)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來的(2017)滬01民初78、142、266、290、293、308、327、342、364、402、410、707、840、853、943、946、951號《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已對33名原告起訴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所"),24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3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6,459,148.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24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5,269,373.61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事實和理由

公司於2015年5月1日發佈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其發佈的2013年年報虛假披露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陳述。原告買入公司股票遭受損失與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有因果關系。

(四)法院審理情況和《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

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10月18日、11月14、15、16日、12月6日公開開庭對案件進行瞭審理,現均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公司存在虛假記載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的實施日為2014年2月28日,即發佈2013年年度報告的日期。

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已完整披露瞭涉案虛假陳述的事實及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披露內容與中國證監會[2016]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具有高度對應性,充分揭示瞭投資風險,足以警示投資者重新評估股票價值。因此,應當以該公告日作為涉案虛假陳述揭露日。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前已賣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應的交易行為並非發生在虛假陳述對市場發生影響的階段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應認定原告買賣股票的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並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公司無需因系爭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6名自然人原告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後仍持續持有601519股票,其相應的交易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應認定原告買賣股票的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存在因果關系。

二、訴訟判決結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訴訟請求。

(二)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56名自監視器台中推薦然人投資差額及傭金損失7,461,276.55元,並支付上述款項利息。

(三)駁回原告56名自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與原告1名自然人的訴訟請求對應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1名自然人負擔。與原告56名自然人的訴訟請求對應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負擔。

三、訴訟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判決系法院作出的初審判決,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該判決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公司將持續關註上述訴訟事項及其他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78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142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豐原監視器安裝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266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290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293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308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327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342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364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402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410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707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840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853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943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946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初951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證券簡稱:*ST智慧 證券代碼:601519 編號:臨2017-22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證監會對公司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已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瞭行政處罰決定。公司已於2016年7月27日對該重大事項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進行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50)。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風險。請投資者註意風險,理性投資。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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